法 院 部 门 (至2005年1月31日止)
  浏览:物价局 发表时间:2006.05.29 [字号: ]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诉讼费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省高级人民法院粤法[1989]39号、省物价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粤价[1998]314 当事人交诉讼费用确实有困难的,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 50    
  涉及财产分割的:        
    不超过1万元 财产总额 不另收费    
    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 财产总额 1%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 100    
  3、其他非财产案件   50    
  4、财产案件: 争议额      
     不满1千元   50    
     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   4%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0.50%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 100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收费
  6、行政案件:        
     治安行政案件 30    
     专利行政案件 400    
     其他行政案件 100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收费
  7、劳动争议案件 50    
  8、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的 1000    
     有争议金额的 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9、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收费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申请执行费:        
  1、申请执行案件        
     1万元以下的 50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执行额 0.50%    
     超过50万元的部分 执行额 0.10%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        
     不满1千元   30    
     超过1千元至10万元的部分 保全额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保全额 0.50%    

 

 

首页 | 网站地图 | 隐私保护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7 佛山物价局 版权所有 地址:季华路18号经华大厦9至10楼
佛山市物价局维护 维护电话:0757-83321200
粤ICP备:050336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