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 保 部 门 (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浏览:物价局 发表时间:2006.05.29 [字号: ]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排污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令第31号(粤价[2003]166号) 包括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排污。具体标准按国家计委令第31号执行。
2 环境监测服务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64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64号文规定执行。
3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粤价[2002]153号文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2002]153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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