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部 门 (至2008年07月10日止)
  浏览:物价局 发表时间:2006.05.29 [字号: ]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基建投资额 4%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60 仅限于县(含县城)以上城市收取。对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不得收费。
2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建总造价 5%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 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
3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8]169  
  (1)住房登记 80      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2)非住房房屋登记 550  
  (3)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10  
4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物价局粤价[1997]6 具体按省物价局粤价[1997]6号文执行
5 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批准使用预售款 2‰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167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6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粤价[1997]33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粤价[1996]104  
  (1)营业性占用 ·平方米 不超过1    
  (2)基建或其他占用 ·平方米 不超过0.5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具体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佛价[1993]88号、[1995]84号收取
7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补偿安置费用 0.40%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  
8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477号、佛山市物价局、财政局佛价[2004]188号,市物价局、财政局佛价[2004]188 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700元的,按700元收费。对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费。交通、水运、电力、电信、水利等不能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1)框架(含砖混)结构 /平方米 1.8    
  2)高层建筑 /平方米 2.2    
  3)超高层 /平方米 2.8    
9 工程定额测定费 建安工作量 1‰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计价格[2001]585)  
10 绿化(恢复绿化)补偿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334 具体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佛价函[2000]39号文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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