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保 障 部 门 (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浏览:物价局 发表时间:2006.05.29 [字号: ]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 9 省物价局粤价[2002]39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34  
2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费 10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812号、粤价费(1)[1994]296  
3 劳动合同鉴证费 5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粤价[2002]33 对下岗职工免收费,涉及建设收费3/证。
4 职业资格证书费 4 省物价局粤价[1999]115号,粤价函[1999]307 由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中划拨给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发证机关。
5 劳动争议仲裁费     价费字[1992]26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价[2004]80 具体收费办法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粤价[2004]80号文规定执行。
  1、受理费:3人以下 20    
        4-9 30    
        10人以上 50    
  2、处理费   按实收取    
  没有争议的 300    
  有争议的,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争议金额在1万元内(含1万元) 500    
  争议金额在1-5万元(含5万元) 争议金额 3%    
  争议金额在5-10万元(含10万元) 争议金额 2%    
  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 争议金额 1%    
6 劳动年审证照费 50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159  
7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 4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310  
8 外国人就业证费 1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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