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业 部 门 (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浏览:物价局 发表时间:2006.05.29 [字号: ]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种子生产许可证费(林业) 1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2672号(粤价[2002]420号)  
2 种子经营许可证费(林业) 10    
3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599  对出口的野生动物,只收取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费,不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1)对批准捕捉、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收费标准按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文规定执行。
  (2)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6%   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按2%收取
  (3)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成交额 4%   对中医药生产企业按1%收取。均为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收费。
  (4)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A、对批准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成交额 2% 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65 向供货方收费
  B、对批准收购、出售、利用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成交额 1% 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65 向供货方收费
  C、捕捉、狩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65 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65号附件2执行。
  D、猎捕、捕捉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65 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省物价局、林业厅、财政厅粤价[2002]65号附件3执行。
4 森林植物检疫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 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号文规定执行。
5 绿化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6 按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两天劳动量计算。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取消。
6 森林植被恢复费 平方米 4 省物价局、财政厅、林业厅粤价[1999]173 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按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加倍缴纳。
7 林权证工本费 5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1]1998 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超过2(2)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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