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 促 部 门 (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浏览:
物价局
发表时间:200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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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
元
)
收费依据
备注
1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
份
35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
价费字
236
号,发改价格
[2004]2839
号,省物价局、财政厅
[2005]1
号
2
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费
份
100
认证不另收翻译费。申请人要求在第
1
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的,每份认证证书可另收
50
元加急费。
3
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费
份
10
认证不另收翻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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