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政 部 门 (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浏览:物价局 发表时间:2006.05.29 [字号: ]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社团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发改价格[2003]851号、(粤价[2004]223号转发)  
  (1)申请(含分支(代表)机构) 10    
  (2)登记                     90   含证书费。
  其中分支(代表)机构 40    
  (3)变更登记 40   含证书费。
  其中分支(代表)机构 20    
2 婚姻证书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98 办理国内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分别为每对9元。
  (1)精装本 9    
  (2)简装本(仅在农村使用) 2    
3 收养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98 对外国人的收费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收取外汇。
  (1)收养申请手续 20    
  (2)收养证工本 10    
  (3)收养登记调查 220    
  (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100    
  (5)公告 据实收取    
4 殡葬费     省物价局粤价[2004]303  
  (1)火化        
  国家一级殡仪馆 不超过230    
  国家二级殡仪馆 不超过210    
  国家三级殡仪馆 不超过200    
  未上等级殡仪馆 不超过190    
  (2)运尸        
  城区内 不超过120    
  农村、跨市() ·公里 不超过3   按来回里程计算。每具最低步低于100元。
  (3)骨灰存放 格位、年 不超过50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2115 均含证书的正本和副本费用。
  (1)登记 100   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审核和检查不得收费。
  (2)变更登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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