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利 部 门 (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浏览:物价局 发表时间:2006.05.29 [字号: ]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水资源费     省政府粤府[1995]67号,粤财综[2004]15号,市政府佛府[1996]043 地下水按收费标准加收50%,各区的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审定。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部分免收。
  生活用水 立方米 0.0125-0.03   禅城区0.0125元、顺德、三水区0.018元,南海、高明区0.03
  工业用水 立方米 0.0165-0.04   禅城区0.0165元、顺德、三水区0.025元,南海、高明区0.04
  生活、工业混合用水 立方米 0.015-0.035   禅城区0.015元、顺德0.025元,南海区0.035元、高明区0.03
  其他用水 立方米 0.0165-0.04   禅城区0.0165元、顺德、三水区0.02元,南海区、高明区0.04
2 取水许可证费 10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8]20号、粤财综[2004]15 包括证书正、副本和相关各式申请表,以及各环节的运输、损耗费用等。对农民免收。
3 河道采砂管理费 立方米 最低 1.8 省水利水电厅、物价局粤水电水政字[1994]31,佛府办函[2003]209号、佛价[2003]173 此标准为最低标准,各区具体标准可在此基准标准上向上浮动,由各区政府确定。
4 堤围防护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 粤价[2002]99号、佛山市物价局佛价[2001]96号。 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3]10号文和省物价局、水利厅、外经贸委粤价[1999]130号文规定执行。高速双体船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1995]386号文规定执行。在农村收取的部分暂缓执行。缓收期满后,由主管部门向农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市直及禅城区 三税 3% 佛山市物价局佛价[2001]96  
  南海、顺德、三水、高明区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 按营业(销售)收入 0.5‰    
  其他行业 1‰-1.3‰    
5 过闸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粤价函[1999]61 持有证明的军运、消防救护、防汛和水利工程运料船只及航道工程船只免收费。
  (1)船舶 · 0.3-0.5    
  (2)竹木排筏 立方米· 0.3-0.5    
6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文规定执行。
7 水土保持补偿费     省政府粤府[1995]95 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5]95号执行。
8 工程定额测定费(水利工程) 建安工作量 1‰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8]20号,省物价局粤价[2002]33 含编制管理费及定额测定费
9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佛山市物价局佛价[2000]93  
  占用河滩地、堤防地 平方米 25   一次性收取
  占用河道水面 平方米 50   一次性收取
  临时占用 平方米/ 1    
1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水利工程) 建安工作量 1‰ 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粤价[2002]33号、粤价[2004]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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