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 法 部 门 (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浏览:物价局 发表时间:2006.05.29 [字号: ]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 65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54,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422  
2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35 计价格[2002]2436 其中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25 
3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财综[2001]9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0]150号、佛山市物价局佛价[2000]104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2000]150号及佛山市物价局佛价[2000]104号文规定执行。
  1)证明法律行为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75-500   可在此标准上上浮10%
  4)提存公证 标的额 0.30%   最低收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债务总额 0.30%    
  (6)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效力        
  7)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300-700   可在此标准上上浮10%
  8)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9)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实,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0)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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