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事 部 门 (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浏览:物价局 发表时间:2006.05.29 [字号: ]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签证、认证代办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466号,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41号、粤价函[1995]216  
  (1)代办因公出国外国签证  证、国 50    
  (2)代办外国领事认证  60    
  (3)签证代办加急  证、国 20   当事人要求当日或当时专程送取代办文件的,可收取本加急费。 
  (4)领事谁上代办加急  30    
  (5)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  10    
  (6)在广州、香港签证  人、次 55    
  (7)赴北京签证  人、次 100    
  (8)各地护照、通行证代办费  人、证 最高250   此标准不含省外事办收取的代办费。具体标准是市直、禅城、南海区50元,高明、三水、顺德区250元。 
2 办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手续费     省物价局粤价[1997]189(计价费[1997]1122)、粤价函[1998]19号粤财综[2004]60 需送《通行证》到北京签注的,可收取代办费每人次100元。
  (1)前往香港或澳门一次有效签注 20    
  (2)前往香港或澳门三月二次有效签证 30    
  (3)前往香港或澳门一年内多次有效签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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