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 品 监 督 部 门 (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浏览:物价局 发表时间:2006.05.29 [字号: ]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单位 (元)
1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3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0]266  
  鉴定第二、三类   不超过2000    
2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费 10 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1995]152号、(计价格[1995]340)  
3 药品检验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3]185 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13号文规定执行。 
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     粤价[2001]164号(计价格[2001]904号),粤价[2004]251号(发改价格[2004]59号)  
  1)受理申请费 每个企业      
    (一个剂型) 450   每增加一个剂型加收250元。
  2)审查费 一个剂型      
    (含一条生产线) 26000   每增加一个剂型加收2300元。
5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        
  1)受理申请费:        
  批发企业 每个企业 450   不分大小,每增加一个非法人分支机构加收120
  零售连锁企业 每个企业 450   10个连锁店以上的,每增加10个加收120元,不足10个按10个计。
  零售企业 每个企业 300    
  2)审查费:        
  批发企业:大型 每个企业 26000    
       中型 每个企业 24000    
       小型 每个企业 21000    
  零售连锁企业 每个企业 20000    
  零售企业 每个企业 1000    
6 卫生许可证费 10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 按《食品卫生法》规定职能允许发证范围及规定范围之内执行。
7 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20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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