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 价 部 门 (至2007年1月1日止)
  浏览:物价局 发表时间:2007.01.25 [字号: ]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备注
1 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 收费总额 0.5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1992]56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佛府办[1991]078号  
2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财综[2004]56号  
  0.5万元及以下 鉴定标的总额 100       对由同品种、同牌号、同规格而且没有使用过的相同物品组成的大宗货物(如走私案中的香烟、汽车、石油及其制品、布皮、农产品等)收取的价格鉴定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价格鉴定结论进行复核裁定收取价格鉴定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执行。
  0.5-1万元 鉴定标的总额 200  
  1-10万元 鉴定标的总额 1%  
  10-50万元 鉴定标的总额 0.75%  
  50-100万元 鉴定标的总额 0.50%  
  100-500万元 鉴定标的总额 0.30%  
  500-1000万元 鉴定标的总额 0.25%  
  1000-3000万元 鉴定标的总额 0.20%  
  3000-7000万元 鉴定标的总额 0.15%  
  7000-1亿元 鉴定标的总额 0.10%  
  大于1亿元 鉴定标的总额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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