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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特此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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